拥有一个健康可爱的孩子,是每个不孕不育家庭的最大希望。然而,袁女士的求子之路则异常艰辛。她克服重重困难,在一家医院进行试管婴儿诊疗怀孕3个月后流产了,而流产的原因竟然是梅毒。因认为是做试管婴儿诊疗的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给她实施了手术,最终导致流产,袁女士将医院方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一审福田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医院方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试管婴儿术后3月因梅毒流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袁女士和丈夫到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就诊,经检查为继发不孕症、左输卵管整形术后、右输卵管切除术后、盆腔粘连松解术后。同年7月26日,袁女士夫妇在该医院进行了胚胎子宫腔内移植术。8月8日显示受孕成功。
没想到,在怀孕3个多月以后,袁女士流产了,原因竟然是梅毒。袁女士称,流产后,她去医院查看档案,发现医院检查报告单只是做了TRUST一项检查,袁女士的丈夫在医院做了两项检查。因认为医院在没有排除梅毒的情况下给她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导致流产,袁女士将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费、身体伤害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医院:梅毒感染发生在怀孕之后
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认为,袁女士是在该院医护人员的治疗下成功受孕,院方已经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诊疗常规,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据了解,治疗前,医院曾建议袁女士进行腹腔镜处理输卵管积液以便提高怀孕几率,袁女士随后前往宜春市妇幼保健院行腹腔镜检查,2011年4月14日进行HIV抗体测定和梅毒TRUST检查均为阴性。中山泌尿外科医院随后采信并认可宜春妇保院的检查报告结果,未重新进行梅毒筛查就进行了手术。
对此,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解释,2010年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认为他们直接认可宜春妇保院的检查结果有文件依据。
一审医院赔患者3万余元
一审福田法院认为,试管婴儿植入手术关于梅毒筛查是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之一,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认可宜春妇保院的检查结果,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卫生部那份文件明确建立检查结果互认的前提是,各省首先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且要求各省卫生厅对本辖区内的结果互认进行明确的项目安排和质量控制。中山泌尿科医院以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作为他们对宜春市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确认,而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具有合理性进行辩解,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根据检查结果,法院确认梅毒感染确诊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排除梅毒筛查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梅毒病毒的潜伏期等因素,该检查结果表明,医院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虽然存在过错,但也不能据此确认袁女士受孕前即感染了梅毒病毒,也不能确认医院是在袁女士已经感染病毒的前提下实施的手术,因此无证据证实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袁女士此后确诊为梅毒感染并导致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遂判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退回袁女士支付的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共计3.7万余元。
医院方坚称无不妥
因不服一审判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医院方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对袁女士进行手术前未能进行梅毒筛查存在过错理由不足。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医院根据袁女士的病史陈述(明确既往无性病史),以及医疗界同行业间(如深圳妇保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等)的操作惯例,认定梅毒筛查检验结果半年内有效(即无须重复检验,增加患者负担),并无不妥之处。
而袁女士一方认可一审判决,但对具体医疗费用数字存在些许异议。
双方昨天当庭均表示愿意调解,但法庭昨天未公布调解结果!
编后语: 医学检验检查是疾病诊治非常重要的手段和措施,在临床实践中不可缺少,但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不仅增加了患者的费用支出,加长诊断时间,降低诊疗效率,对医疗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病情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一些急重病,患者此前做过的检查不能如实反映现在的病情,这种情况下医生该怎么办?
医学检验结论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检验结果互认推广的前提是先要统一标准。
广州某三甲医院检验科的负责人指出:“从每年省部级的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中显示,目前各级医院检验科的实验室检测能力相差悬殊,标本检测结果相差很大,相当一部分实验室对所检测项目的结果超出允许的范围,检测能力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各地、各级医院的临床检验科室在检测仪器、试剂、校准、检测值溯源等方面各成一体互不相同,水平又参差不齐,同一检验项目,不同医院采用的结果评估标准(参考区间或正常范围)也有所不同,给疾病的诊断带来不少困难。
另外,二级医院的医疗水平信誉、人才配备跟不上,为保证医疗质量,三级医院对检查的结果不认可,行政机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如果检验结果不准确,承认外院的检验结果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对于检验结果互认出现的医疗纠纷,据记者了解,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究竟是追究主治医生还是报告单原出具单位的责任。医生依据患者提供的外院检验结果进行诊治而不记录在案,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医院就难以提供证据表明是本院还是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无误;且如果患者拒绝出示前家医院的检查报告单,那么认可外院检查结果的医院就处于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
因此,在目前检验结果互认标准体系还未规范化前,医生在检验结果互认时必须慎重对待,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说明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存在的医疗风险,并按病案管理的要求书写病历,避免医患纠纷无证可循。
再者,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必不可少。只有具备高素质人才的检验队伍,才能更好地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医生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熟知医检互认项目的内容,合理选择患者检查项目,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